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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9, 2024 23:41:59 GMT -5
莉亚·多明格斯的观点,认为存在“可能存在的情况”,其中行为者、受宪法保护的权利的持有者或具有合法利益的人认为要求采取自我满足的措施是适当的该事项已立法,因此可以在多种事项上提出要求,但无法有效保证程序各方和一般公民的法律确定性,因为他们不知道是否建议选择“紧急”程序,例如请求采取自我满意的措施,或者他们必须选择其他类型的程序,例如普通、宪法权利保护或预防措施。 缺乏立法所产生的危险是有关可能受到挫败的权利的法律不确定性。以及限制中的拒绝。另外,关于法官在承认或不承认该措施时的主观性,因为正如我们所提到的,所引用的所有要点都必须在初始文件中得到证明,以便对所要求的内容以及无法弥补的损害不存在任何疑问。 当措施被拒绝时可能会发生这种情况。 在缺乏立法的情况下,很难理解什么时候要求作为“紧急程序”的自满措施是适当的,以及什么时候必须遵守同样紧急的其他类型程序(例如保护或预防措施)的规则。紧随其后。危险的是,它构成了法官在接受或拒绝该措施时的主观标准,而不是客观标准。 我们同意的观点,即法官的标准不会是“客观 阿塞拜疆电话号码列表 和安全的”,因为他必须根据原告的证据来决定是否采纳该措施。伴随诉讼,不依赖任何现有立法。 所有这些都会使该标准变得主观,根据我们法律的任何一点都不应该承认这一点。 法律基础 在一些省份,没有涉及自我满足措施的立法,例如布宜诺斯艾利斯省和布宜诺斯艾利斯自治市,这可能会在这方面产生一定的法律不确定性。 然而,法律基础可以在《国家宪法》(第 18 条和第 43 条)和《哥斯达黎加圣何塞条约》以及根据条款规定具有宪法等级的其他文书中找到。 公司 大宪章第 22 条。 我们必须始终牢记,所分析措施的法律依据涉及正当程序、听取意见的权利、有效的司法保护、获得裁决的合理期限以及程序的双边性质等要素。 审判中的辩护法。被告在此过程中的角色。 关于被告人在自我满足措施过程中的庭审辩护权,学界有两种立场。 一方面,有人认为,鉴于案件的特点,行为人避免造成不可挽回伤害的权利高于被告人的辩护权,特别是在危及生命或肢体健康的案件中。 遵循这一理论的人认为,在知识过程中,行为人承担了证明申诉中指控的观点的责任,而从广义上讲,这一过程对被告来说是“便利的”,因为他认为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受益。证据在演员头脑中所花费的时间。 他们指出,这种情况发生在被告必须向行为人支付一定的东西,或者履行一定的利益,并且在最终判决之前不得返还或履行,从而产生有利于被告的利益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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